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日期:10-21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司机本想顺便挣些“外快”,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类似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
此前,南湖区的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赵某又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去年7月,赵某在驾驶车辆接单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赵某自己和乘客均受了伤,车辆受损,随后,赵某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投保,赵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拒绝赔偿。赵某气愤不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点主要在赵某是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实际情况,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投保后一直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直至案涉事故发生时,仍然在接单,该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同时,保险条款中,对于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已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生效。
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法官表示,如何判定要看私家车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网约车因载客次数、交易次数等的不同分为全营运模式、半营运模式、偶营运模式。对不同运营模式下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时危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应根据驾驶的里程数、时间、路程范围、载客次数、交易次数等综合判断。
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法院提醒,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设定不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时,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
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以列举常见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或增设问卷调查性质的选项,将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内容加入其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