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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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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怎么办?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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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金 娜

  

  本报讯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这种情况下,这些钱要怎么办?平常给予照顾的亲人能否分得遗产?近日,南湖区法院与南湖区民政局召开了一场特殊的会商会议。

  而这场会议讨论的,是嘉兴市首例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案中,区民政局接下去应该怎样就防范遗产毁损灭失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要从2022年说起。当时,80多岁的老人李华在家中离世,只留下一名患有精神疾病并没有认知能力的女儿小云。此前,老人的老伴、长女、长子相继离世,老人在照料小女儿的过程里也逐渐力不从心。老人的弟弟李志、妹妹李明和侄女李亮就负担起了照料其女儿的责任,平日里经常看望俩人,对俩人的生活颇多关照。老人离世后,其丧事都由他们办理。不久,老人的女儿也离世了。

  老人走了,可是仍有15万元存款在银行卡内。但此情形下,他的子女已全部离世,并没有留下后代。

  如何支取和分配这笔存款成了难题。

  为此,妹妹李明将李志、李亮、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湖区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解决这个难题。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继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本案中,李志、李明、李亮给予了李华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李华和小云死亡后,相关丧葬事宜均由三位操办。又因李志、李亮均同意由其三人应分得的财产由原告李明取得,故法院酌情确定李明分得李华名下的12万余元遗产,剩余的3万余元由小云继承。

  但小云未生育子女,目前也已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小云生前居住在南湖区,故法院判定由南湖区民政局作为小云的遗产管理人,并由南湖区民政局管理本案中的3万余元遗产。

  (文中提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