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一方为啥还要赔钱?
日期:07-09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吴法官,这个月的款项我已经打给对方了!”几天前,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丽洁在移动微法院里,收到了当事人小李的留言。
而这样的互动涉及一个很多人没搞明白的问题:交通事故中明明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为啥一方要赔款给另一方呢?
事情要追溯到2021年4月底的一天。当时,原告小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小李发生剐蹭,造成小朱倒地受伤。
事发后,小李立即将小朱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日在医院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朱驾车在超越前方右侧车辆时,未注意观察被超车辆的行驶动态,且未保持安全的横向间距,致遇情况措手不及。而小李在驾车从辅道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未能保持车辆的稳定行驶,导致车辆往左偏行。双方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小朱是一名单亲妈妈,而这次事故导致她腹部外伤、脾破裂,行脾切除术,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并造成各项损失50余万元,小朱以小李承担50%的要求,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吴丽洁分别与双方沟通,发现小朱一方面临着巨大经济压力,而小李认为双方是同等责任,因此只垫付小部分医药费,就不愿再承担高额赔偿款项。
吴丽洁分析,整个案件并不复杂,但双方经济均存在困难,要帮助小朱拿到赔偿款,解决燃眉之急,调解是更好的办法。
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吴丽洁决定先行开庭,在庭审中首先确认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并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放下心结,接受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调解中,吴丽洁耐心地向小李解释,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是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的,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双方各负同等责任,但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小朱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官不厌其烦的努力,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考虑到小李的实际情况,赔偿款分66期履行,双方签订了分期履行协议,此后小朱始终按期履行,从无懈怠,吴丽洁也每个月都能收到“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