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南 轩
本报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早已广泛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也在互联网中衍生,这些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南湖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17年,小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新媒体平台注册了个人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2020年,小美与案外人某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小美将自己个人账号的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由模特公司享有,小美可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继续正常使用包括自己的个人账号。
然而,2023年,在没有告知小美的前提下,作为模特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某服饰公司登录小美账号,自行上传企业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并修改了账号昵称,导致小美无法正常开展商务合作。于是,小美将服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服饰公司取消个人账号的企业认证,并协助小美将该账号变更至个人名下,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然而,服饰公司却声称自己已经取得了模特公司的授权,且当初在签约模特合作协议时,模特公司就享受该账号的绝对使用权和管理权。目前该账号是个人和企业双重认证,公司对账号的更改有相应合同依据,不存在违背意愿擅自登录的情况,要求法庭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新媒体账号是社交网络账号,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类,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该类身份认证信息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络而存在,且对民事主体具有特定利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种。
案件中,小美虽然与模特公司签订了模特合作协议,将案涉账号授权给公司在合作期限内管理使用,但并未授权给服饰公司使用,即使服饰公司与模特公司为关联公司,二者在法律上亦属于两个民事主体。服饰公司擅自将该账号性质变更为企业号,侵犯了小美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小美主张注销账号的企业账号认证的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该案件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未涉及人身权益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侵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公司注销案涉账号的企业账号认证,并驳回了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特定利益,当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户可以侵权责任为诉由主张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服饰公司未取得小美的相应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链接:网络虚拟财产指为权利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质性财产。包括虚拟物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皮肤等;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微信等即时通信账号,以及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网络店铺等;虚拟空间类,如域名、个人主页空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