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日期:06-04
■记者 沈 婷 通讯员 李星翰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嘉兴市建设局房管中心获悉,我市决定修改优化《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内容,旨在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质效,更加科学合理匹配工程建设进度与监管资金提取比例,满足开发企业正常工程支出及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需求。实施范围为全市按《细则》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于5月28日开始施行。
先来了解下,何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则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那么,本次优化《细则》带来了哪些新变化?
此次文件从增设工程进度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用途使用两个方面,对全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予以优化,使资金使用更贴近实际操作,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同时,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做出相应调整。
在增设工程进度节点方面,《细则》指出,“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间增加节点“外立面施工完成并已拆除脚手架”,即外立面施工完成(不含门窗安装)并已拆除脚手架(含爬升式脚手架)或吊篮等设施设备,对应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5%。
据嘉兴市建设局房管中心工作人员洪家阳介绍,此前,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两个节点,分别对应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5%和80%,实践中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反映,这两个工程节点之间工程量跨度大,可申请使用资金的时间跨度也大,不利于保障正常工程建设,因此在中间增设了一个节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在优化重点监管资金用途方面,《细则》明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提高至95%,允许申请资金用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所需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住宅保修金、税金,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经属地建设部门同意,允许统筹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
“原先,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住宅保修金、税金等费用需要开发商通过其他账户的自有资金支出,而这次调整扩大了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用于缴纳物业相关费用及税金。”洪家阳补充,本次修改后,竣备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由90%提高至95%,给开发商也多释放了一些钱,进一步减轻房企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