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翻唱歌曲 不能“想唱就唱”
日期:05-28
■付 彪
最近,郭有才火了,他因翻唱《诺言》火遍全网,短时间内涨粉千万。不过,和流量一起到来的还有质疑,关于他在直播间内翻唱老歌、接受大量打赏是否涉及侵权问题,引发了不小的争议。目前,郭有才的直播间已关闭打赏功能,他还发布了自己的第一首原创歌曲。
郭有才几乎每天都会直播,往往由粉丝点歌,他来演唱,直播间内打赏不断,但都未注明歌曲的原唱及词曲作者。在一些人看来,这属于营利性质的翻唱,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疑惑,那么多主播直播时唱歌或配乐,难道都侵权了?
事实上,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或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的情况很常见,此前已有多位主播因此被诉侵权,还有直播平台被起诉。比如2022年,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后经沟通以公开道歉的方式获得谅解。2021年,因未经著作权方授权,多名主播因在直播间演唱歌曲《小跳蛙》遭起诉,最终平台方被判决赔偿2.9万元。
根据《著作权法》,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直播间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未获得权利人许可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不过,究竟要不要赔偿,主要看权利人想不想较这个真。比如,如果直播间观众数量少、主播获得收入少,权利人往往会因无法获得足够的收益而放弃维权。
这说明,直播间翻唱歌曲有风险,不能“想唱就唱”。只要主播未取得歌曲权利人许可而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或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严格来说均属侵权。因此,主播要避免侵权风险,须全方位把握音乐版权的边界,如果无法判断自己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无法为每首歌曲取得授权,则有必要加强与有关平台的合作,让平台保障自己能够选用已取得授权的歌曲。
目前,很多大平台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主播可以在平台协议约定的场景、方式、期限内使用,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至于关闭打赏功能是否涉及侵权问题,律师表示,无论是否接受打赏、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标准。即使不接受打赏,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提升商业价值、吸引赞助或直播带货,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网络直播表演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其自身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主播和平台在使用音乐作品时,都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