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既能“未雨绸缪”也能“亡羊补牢”

日期:05-27
字号:
版面:第06版:党报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海 薇

  

  本报讯 “建议你公司树立合法经营意识,深入查摆问题漏洞,规范企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和企业声誉。”近日,海宁法院向4家物流企业发出了法律风险提示函,指出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刑事涉诉风险,为预防企业犯罪风险打牢“司法补丁”。

  一份法律风险提示函,一方面为涉案企业精准把脉开出“法律药方”,另一方面促进涉案企业“除痛去疴”良性发展。

  法律风险提示函的发送来源于一起案件:杨某、沈某原在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任职。2013年至2022年,杨某、沈某在担任公司物流科副科长、科长、物流经理及物流专员期间,利用负责物流车辆调度、物流公司招标、向公司申请结算物流款项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多家物流公司及其他个人所送财物,分别共计34.26万元、37.74万元,并为物流公司、个人在增加交易机会、稳定与某新材料公司合作、结算物流款项等方面谋取利益。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海宁法院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查处。

  同时,杭州某物流公司为获取该新材料公司物流合同签订权,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通过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胡某、危某给予某新材料公司工作人员回扣,共计45.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被告人胡某、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海宁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沈某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物流公司罚金4万元,被告人胡某、危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且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结后,海宁法院不满足于简单的“案结事了”,根据案件情况,向相关涉案但未构罪的物流企业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助力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及企业廉政文化。

  “为解决企业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运营机制,我院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针对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及时‘开方抓药’,向涉案企业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海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未雨绸缪’还是‘亡羊补牢’,企业根据风险提示函分析指引,能够快速识别漏洞和风险隐患,找准病灶,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举措推进风险排查、隐患剔除、问题整改,最终实现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