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我的‘邻居’不是活人!”近日,家住江苏南通某小区的赵先生偶然发现对门是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骨灰房”,感到既膈应又有些害怕。赵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法治日报》记者调查采访,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专门用于放置骨灰盒的情况,有受访者称,其所住小区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楼层“住的死人比活人多”。
按照传统习俗,逝者和生者应该“阴阳相隔”,逝者应以某种合法的方式安葬,在另一个世界安息,而现实世界中的人们,也普遍对逝者尤其是非亲友逝者的安息之所抱有一定的敬畏、忌讳心理。显然,“骨灰房”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对与“骨灰房”为邻的人们的生活形成了强烈冲击。
当业主所在小区、单元、楼层“住”了很多“死人”,甚至对门就是阴森幽暗的“骨灰房”,业主知情后,心理上难免产生不适感、不安感。逝者或许在“骨灰房”里“入房为安”了,相邻业主的生活却乱了节奏、失去了安宁。同时,“骨灰房”还会拉低社会对相关小区的评价,拉低小区商品房的租售价格,影响业主的财产权益。
可能有人会说,“我的房子我做主”,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自己有权把房子布置成灵堂,改造成“骨灰房”,他人无权置喙,法律也管不着。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商品房变“骨灰房”,但从很多法律条文中可以推导出这一结论。譬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再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购房人将“居住”用途的住房改变为“丧葬”用途的“骨灰房”,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土地用途的改变,涉嫌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鉴于“骨灰房”已在多地潜滋暗长,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并且引发了大量纠纷,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法律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给“骨灰房”套上法律笼头,划清法律红线,明确商品房的居住属性和使用限制,明确开发商建设、销售商品房以及业主购买、使用商品房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物业服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干预措施,明确业主的维权救济路径。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小区商品房的检查,依法对“骨灰房”进行整治。法院也应积极受理有关“骨灰房”扰民的起诉,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业主的维权诉求。
治理“骨灰房”问题既要堵也要疏。有关部门应从增加公益性墓地、低价墓地供给,优化墓地服务,引导民众转变理念,选择树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方式入手,从源头上弱化民众对“骨灰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