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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消费者不是免费模特

日期: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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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评论·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李英锋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近日,陕西西安市的李女士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最近家里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经多次沟通,店家才删除了该视频。

  你在商家的经营场所花真金白银进行消费,商家却不花一分钱“消费”你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家的网宣意识越来越强,以直播店面消费场景、拍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引流的商家越来越多。诚然,这体现了商家顺势而为的适应思维和创新思维,有助于拓宽营销路径、丰富营销手段、促进线上线下消费场景的融合,但商家在营销引流过程中要谨守权利义务边界,不能让营销权的“河水”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井水”。

  有些商家想当然地认为,经营场所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或者是一种和“大街上”一样的公开环境,消费场景是现成的宣传资源,可以奉行“拿来主义”,随便使用,无需征得入镜消费者的同意,有时也难以逐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包含消费者画面的消费场景不是抽象的,而是包含着消费者具体而微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包含消费者肖像、消费活动等信息的短视频上传网络,既让一些消费者产生了不适感,也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商家通过直播消费场景、拍摄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在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内,有积极的创新意义,营销路径的合法性、合理性在总体上也没有问题。但商家要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和权利诉求,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把消费者同意作为营销引流的必要前置条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入镜消费者的意见,把拍摄知情权和选择权留给消费者。如消费者同意,便可拍摄、上传;如消费者拒绝,就应停止拍摄,删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