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出台相当于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了一个“更新补丁”,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进一步织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网,有助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性、精准性,有助于激发消费潜力,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经济增长。
《实施条例》瞄准消费领域新发、易发、多发问题,瞄准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堵点、痛点,瞄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诉求,在很多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呈现出诸多亮点。
电商、旅游平台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实施条例》对此明确说“不”——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为价格歧视画像,明确了价格歧视的违法属性,为反价格歧视、反大数据“杀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抓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App、平台等网络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消费者对此呼声很大。《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为此,《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因此具有了更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封堵经营者自动续费、偷偷续费、强制续费的漏洞。
预付式消费领域也是侵权重灾区,退款难以及经营者收费前后判若两人、卷款跑路等问题让消费者怨声载道、深恶痛绝。《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这相当于给预付式消费加了一层书面合同保障,能够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高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实施条例》同时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回预付费余额。这些规定在多个环节给经营者套上了“法律笼头”,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全链条遏制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
《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助推消费维权再上一个新台阶,既能为消费者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也能促进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