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涉税犯罪边界 增强纳税合规意识
日期:03-21
■盛 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近年来,涉税犯罪依然呈现多发态势。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1.6万余起,破案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而全国法院系统近5年来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何谓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此前不仅很多纳税人不大知情,甚至司法机关也有争议。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通过很多明星网红逃税案件的普法教育,公众大多知道逃税罪要将税务机关追缴行为前置。税务机关追缴后,只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非5年以内被税务机关2次以上行政处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因此非常重要。此外,逃税罪此前只要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能涉罪,司法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0万元。
事实上,在所有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到91.9%。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大大压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打击的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顺应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时代潮流。
涉税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固然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但也有可能是纳税人因为缺少相关知识而犯罪。要减少、防范涉税犯罪,一方面要继续立足于“打”,通过严厉打击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促使经营主体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也要更多立足于“治”,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经营主体不能以身试法。期待司法解释的发布,能在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