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杨晓伟 吕舒雯
本报讯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入选。
买套房马上会接到装修公司电话,房产中介来问新房子卖不卖,生了宝宝又马上有育儿机构联系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让大家烦不胜烦,更可怕的是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给一些诈骗团伙找到可乘之机。
近年来,南湖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围绕人民群众关切,深化执法司法协调联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作为普法重点内容,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防线。2021年11月1日,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正是一起因电信网络诈骗而牵出的“案中案”。
2022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居民遭到电信网络诈骗,作案人通过微信聊天骗取钱财。警方顺藤摸瓜,发现作案的是境外团伙,作案人用来与被害人联系的微信号是从境内人员黄某某这里得到的。
经查,被告黄某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此后,他又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
去年1月13日,南湖公安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黄某某移送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某辩解称,自己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且其卖出的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
“此案中,黄某某卖出的微信号有没有解除实名绑定直接关系到是否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而其售出微信号的数量和获利金额则直接关系到他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南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胡煦安解释。
为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助理王雯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黄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办案人员确认,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被害人众多、分布广泛、维权不易,黄某某的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公益诉讼的南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朱轶群表示。
为了精准认定本案中公益损害责任并提出合理诉讼请求,朱轶群和检察官助理洪秀迪对黄某某的违法获利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溯源审查确认,确认了其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最终,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黄某某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14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南湖区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此案没有直接物质损失,也没有直接具体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承办法官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最终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24年1月23日,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款14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助理洪秀迪表示,公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