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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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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布2024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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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要闻 应急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今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11月7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热熔胶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经安全设计诊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月1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桐乡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3年12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桐乡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在其店铺内查获天女牌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共计2441.20公斤。经查,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23年4月5日届满后未重新申领的情况下,仍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违法所得共计4987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441.20公斤及违法所得49874元,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海宁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案。2023年12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五楼东西疏散通道的东西两侧、南北疏散通道的南北两侧、东西两侧楼梯通道均被货物占用,无法通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嘉善某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未设置出口标志案。2023年12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装配车间木质粉尘未及时清扫导致积尘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装车间部分安全出口未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标志。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某(浙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案。2023年12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浙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厂房东北角供氢组件组装(测试)室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嘉兴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2023年12月中旬,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厂中厂专项整治中,先后发现嘉兴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嘉兴某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嘉兴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厂中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存在多处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浙江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3年12月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聚异氰酸酯、二甲基乙醇胺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一楼车间东北侧的杂物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嘉善县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案。2024年1月2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县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2人正在生产车间内的临时动火点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内部审签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2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精准执法,严肃执法刚性,紧盯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