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近日,黑龙江嫩江市120急救人员拒绝抬病人上救护车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在网友发布的视频中,一女子的父亲病重,她拨打嫩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由于家中没有其他亲人,该女子难以独自将其父亲抬上救护车,便请求工作人员帮忙,遭到工作人员拒绝:“我们抬不了,没有这项义务。”2月26日,嫩江市人民医院回应称,医院已经向病人家属赔礼道歉,涉事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停职。
类似事件时有耳闻。比如2016年的一天,北京市通州区的曹先生突发脑梗死,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称人手不够,让其老伴自行找人抬担架,导致抢救被延误。更典型的是2015年南航“患病乘客自己爬上救护车”事件,一度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类似事件一再发生,说明这个存在多年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需要明确的是,急救人员“没有搬运义务”等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搬运、护送患者。
同时也要看到,急救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医护人员似乎也有苦衷。他们人手紧张、工作繁忙,既要抢救又要忙着搬运患者,体力和精力有时难以应付。并且,不是每个急救医护人员都膀圆腰粗,其中不乏瘦弱男人和纤纤女子,他们在搬运时可以搭一把手,但将搬运任务完全交给他们恐不太现实。
提供急救服务的是团队而非个人,团队成员如何组成,不同身份的成员如何分工协调,某类成员缺失时其他成员如何补位等,都属于急救机构内部管理事务,内部事务没有处理好,却把锅甩到外面,混淆了对内和对外两类工作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急救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各环节需要紧密配合,倘若抢救与搬运人员各干各的事,甚至等到搬运到位再抢救,就会将急救过程人为割裂、分解实施,如此不仅会影响急救效率,还会置生命于危险的境地。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独居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越来越多,搬运工作在120急救中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因此,120急救中心等机构应通过强化医疗救护员配备等举措,加速化解这道难题,避免120急救卡在患者搬运上。
同时,现行院前急救法规不够具体和完善,亟待修改。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急救搬运主体责任,为不同情势下的搬运出台具体规则,让类似事件不再重演,为健康与生命增添一份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