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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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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微信红包不属于借款

日期: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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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评论 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李英锋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红包和转账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支付较小金额选择微信红包,支付较大金额选择微信转账,或许,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微信红包的支付上限较低,单笔最多200元,根据民俗,“红包”通常意味着赠与;而微信转账则与银行转账一样,是民众或商户等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付款方刘女士与收款方周先生对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但刘女士不能证明所发小额微信红包为借款,周先生也不能证明所收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为赠与。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款等情况,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所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贴合了微信红包、转账的基本功能和民俗定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但我们不要误读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微信红包是赠与、微信转账是借款,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实际上,是赠与还是转账,从根本上说与付款方式无关,也与金额大小无关,数额较小的微信红包可能是借款,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也可能是赠与。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和证据情况综合评判,而不会“一刀切”地把微信红包都定性为赠与、把微信转账都定性为借款。如果付款方能够通过微信留言、红包说明、其他交流信息或借款协议等证明微信红包系借款,则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方有证据证明付款方的微信转账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符合事实逻辑,则这种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

  现实中,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赠与的有很多,通过微信红包进行借款的也有很多,只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就不存在争议。本案中,正因为刘女士和周先生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才按照微信红包、转账的民俗定位以及“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与、微信转账属于借款。

  微信红包、转账功能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厘清其性质需要更精确的司法标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参照民间习俗,尊重意思自治规则,给出判定微信红包和转账性质的规则和方法,以更好地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