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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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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2023年度嘉兴市安全生产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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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新闻·应急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嘉兴市应急管理部门以综合执法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执法能力建设三年行动,在推进执法改革、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素养、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阶段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为持续强化案例警示教育,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现公布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年度典型案例。

  

  1.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6月21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移交线索,经调查核实,嘉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31.9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一案三罚”案

  2023年8月14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职责;该公司安全管理员贾某某未履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法定职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罚,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全管理员贾某某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化学品片碱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潮措施;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法定职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负责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1月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安全验收报告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安全验收报告存在失实现象,经对该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对象进行核查发现,涉及嘉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存在失实和漏评现象。山东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海宁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案

  2023年6月22日,海宁市斜桥镇硖许线一处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事故调查,海宁某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未对超载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桐乡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30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唐某某、邓某某、黄某某3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相关人员及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证实,该3名从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8.嘉兴市某时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3年2月9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北街道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桐乡市沈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3月2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洲泉镇一处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杭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沈某租用该处厂房的东南侧两个仓库,存放大量聚酯多元醇、固化剂(异氰酸酯)、助剂等化学品。经现场勘验和抽样送检,涉案的聚酯多元醇、固化剂(异氰酸酯)共计约27.4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类别2),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强制通风装置及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设备,建筑物周边安全间距不足,且有大量租用企业,并有人员居住。沈某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且存放量大,储存区域高度危险,一旦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会对周边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28日,桐乡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沈某进行立案侦查。12月27日,沈某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0.海宁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案

  2023年1月17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递交的燃气管道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时间早于项目立项和安全评价报告时间,存在未批先建的嫌疑,后经调查证实该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确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施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旗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