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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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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药品歧视性高价侵蚀民众看病钱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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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志华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以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一种药品在不同省份价格相差悬殊,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比如某药企生产的常用药叶酸片,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为每瓶12元,但在个别省份的挂网价格竟然高达30多元,药企对多出20多元价差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必要性。这样的药品还有很多,细心的患者或许会发现,自己常用的一种药,可能存在比较明显的同药不同价现象,有时甚至相差好几倍。

  药企有合理确定药价的自主权,并且不同省份的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都存在一些差异,同一种药品在不同省份的价格略有起伏,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市场价格波动有其规律,出现部分地区价格畸高的情形,就不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是以地区差异为幌子进行恶意涨价。这种明显不公平甚至带有歧视性的高价,侵犯了部分地区民众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他们的药费负担。

  过去一些药企之所以敢于如此“神操作”,是因为价格监管存在短板。比如,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网运行,数据没有互联互通,一些药企便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歧视性高价。现在,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打通省际间信息壁垒的软硬件条件已经成熟,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的不公平和歧视性高价已具备了进行全面排查的能力,价格监管的信息短板被补齐,一些药企通过歧视性高价谋取更大利益的“好日子”或将一去不复返。

  同时也要看到,就连“四同药品”的价格都能相差悬殊,药品更换“马甲”涨价势必更为常见。给药品取一个好听的名字,或者在剂型、规格上稍作修改,从而将“四同药品”变成“三同药品”或“二同药品”,甚至仅是成份相同,其他方面均作伪装式改动,然后借机涨价,这类做法更为隐蔽,也更应该纳入价格监管的视野。从这个角度讲,消除“四同药品”的歧视性高价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对其他不公平的涨价方式全面强化监管。

  为了降低药品价格,近年来相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比如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医保目录药品谈判不断扩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灵魂砍价”频现等,均取得了显著的降价效果。要巩固和守牢降药价的成效,就得及时封堵药品歧视性高价等漏洞,避免“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保护好民众的看病钱、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