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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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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捕鱼者”变“补鱼者”

日期: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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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蒋彧淼 通讯员 杨冬晨

  

  本报讯 近日,在秀洲区王江泾镇北部南汇钉靴荡,在秀洲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和王江泾农业农村办监督下,违法电鱼者金某等4人把近7000尾草鱼、鲫鱼等当地土著鱼类鱼苗缓缓投放进钉靴荡。

  金某等人为何要进行增殖放流?原来,2023年11月24日,金某等4人在王江泾镇廊下村北圩园生态农庄北侧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时,被王江泾镇行政执法中队查处,共被查获渔获物4.4千克,并被收缴非法电捕鱼工具。金某等人电鱼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案发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区农水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同步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调查,对金某捕获的渔获物进行分类,并向物价部门征询渔货物价值,最终经评估认定,本案直接损害为642.4元,间接损害为6424元,总计7066.4元。

  2023年12月22日,调查小组与当事人就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一事开展民事磋商。最终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方式、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结合当地渔业水域生态现状,决定由当事人按照损害评估价值从有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采购本地土著鱼类,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和改善。

  记者从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这是自秀洲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体化改革以来,办理的首例自然资源破坏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了资源类案件零的突破。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增加非法捕捞的违法成本,对同类案件产生了警示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秀洲区坚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损害赔偿修复增殖放流将有效促进水域渔业生物资源恢复,改善被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我们将积极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黄炼锋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从而更好地提升全域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