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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秀洲区发布建筑垃圾领域违法处置典型案例

日期: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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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0版:社会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撰稿 蒋彧淼 叶 辉 图片由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

  

  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加速推进城市蝶变步伐,但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日俱增。小到家庭里的装修,大到楼宇的建设,都难免会产生建筑垃圾。

  有些人为图省事,将建筑垃圾伪装成生活垃圾丢弃;有些单位为节约成本,将建筑垃圾找一处偏僻不易被察觉的地点进行倾倒……建筑垃圾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影响市容,还极易引发扬尘污染、道路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盘点了数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加强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民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行为。

  

  【典型案例】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日前,秀洲区某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因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罚款10万元。

  某天深夜,一辆满载土方的渣土车,在东方路上行驶,打破了夜晚的宁静。正当车辆驾驶员停车准备倾倒土方时,前方亮起几束强光,几名身着深蓝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将其拦下。

  经核查,该车辆为一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印有嘉兴某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字样。车上运载的土方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因为图方便、简单,抱着侥幸心理,未办理核准手续就开始处置建筑垃圾。”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油车港中队中队长洪宽介绍道,本次违法行为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约15立方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对该公司予以立案。

  

  【以案释法】

  据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例为秀洲区首例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案件。

  

  【秀洲“执法蓝”温馨提示】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均属违法,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

  日前,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一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为违法倾倒提供条件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事发当天,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正在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油车港镇正阳南路时,发现一场地内堆放有土方。

  原来,当事人张某发现违法地点有一处大坑且位置较偏,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将该处设立为受纳建筑垃圾的场地。

  经查证,当事人张某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先后两次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按每车450元的价格,共倾倒建筑垃圾8车,违法所得共计3600元。

  

  【以案释法】

  张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规定,构成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张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后自觉缴纳了罚没款并进行了整改。

  

  【秀洲“执法蓝”温馨提示】

  为倾倒建筑垃圾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查处,切勿为了一己之私,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执法人员表示,他们是绝不会放过任何一处易产生违法行为的角角落落,张某的如意算盘落空,“偷鸡不成蚀把米”。

  

  【典型案例】

  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

  日前,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洪合镇民和北路与桐乡大道交叉口发现一辆载有砖块与水泥块的轻型自卸货车。经调查,原来该车辆为驾驶员陈某个人所有,且未经审批。该车建筑垃圾的来源为洪合镇一村民方某拆除自家房屋产生,并以200元/车交给陈某违法处置。

  因方某交由个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少,未造成恶劣影响,执法人员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自觉缴纳了罚款。

  执法人员向方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了把建筑垃圾偷倒至道路旁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如果产生恶劣影响的,还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方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方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秀洲“执法蓝”温馨提示】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建筑垃圾前自觉申请处置审批,且将建筑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一旦选择了没有运输消纳资质的“游击队”或个人,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