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税稽告〔2023〕3号
黄孝新(纳税人识别号:33032319651227471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税稽不罚〔2023〕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476-84689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税稽不罚〔20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赤税稽处〔2023〕13号
黄孝新(330323196512274713):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19对你(现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中国皮革城时尚产业园七栋)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赤峰铭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原股权持有人为北京新希润投资有限公司(占股比例40%);郑龙建(占股比例30%);黄孝新(占股比例10%);赵顺亮(占股比例20%)。2010年11月工商登记显示股权转让:黄孝新将其股权中200,000.00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10%)转让给朱征里、冯清。
根据举报线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税务机关对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进行核实,确定上述股权转让总价为42,000,000.00元。你在赤峰铭山矿业有限公司中占股份10%,股权转让42,000,000.00元中,你占4,200,000.00元。
你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签订虚假的《债务代偿协议》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农业银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前门分理处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资金明细表及流向资料。
证据2:宋曼宁对三方共管账户的说明材料。
证据3:黄孝新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及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之规定,你在赤峰铭山矿业有限公司中占股份10%,股权转让42,000,000.00元中,你占4,200,000.00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补缴印花税2,1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我局查实你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4,200,000.00元,扣除股权初始投资成本200,000.00元及股权交易印花税2,100.00元,你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3,997,90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
(三)你签订虚假的《债务代偿协议》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印花税2,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你少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印花税2,1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印花税2,10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你偷税行为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印花税2,100.00元,占同期应纳税款的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如你未在我局依法下达税务文书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我局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税稽不罚〔2023〕3号
黄孝新(330323196512274713):
我局对你(现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中国皮革城时尚产业园七栋)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3〕13号)认定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赤峰铭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原股权持有人为北京新希润投资有限公司(占股比例40%);郑龙建(占股比例30%);黄孝新(占股比例10%);赵顺亮(占股比例20%)。2010年11月工商登记显示股权转让:黄孝新将其股权中200,000.00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10%)转让给朱征里、冯清。
根据举报线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税务机关对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进行核实,确定上述股权转让总价为42,000,000.00元。你在赤峰铭山矿业有限公司中占股份10%,股权转让42,000,000.00元中,你占4,200,000.00元。
你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签订虚假的《债务代偿协议》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99,580.00元,印花税2,1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农业银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前门分理处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资金明细表及流向资料。
证据2:宋曼宁对三方共管账户的说明材料。
证据3:黄孝新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签订虚假的《债务代偿协议》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期,对你的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