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自媒体凭借互动强、更新快、传播广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然而,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判决被告周某某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此案非常典型,很有代表性,也有很强的教育意义。网络“大V”周某某辩称,自己只是转载、搬运了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言论,但其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未对涉案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且周某某通过“大V”账号发表涉案文章,自行加讨论话题的料,促进了不实言论的进一步传播、扩散,其性质属于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周某某被判以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实属“责有应得”。
如今,有的网络“大V”为了引流吸粉,在转载含有不实内容的文章时奉行“拿来主义”,不履行合理核实义务或根本不履行任何核实义务,甚至还添油加醋、节外生枝,乱加“作料”、乱带节奏,制造衍生话题;有的网络“大V”有一说十、夸大其词,凭着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捕风捉影地发布虚假、有害信息;有的网络“大V”蹭炒热点,大玩“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这些行为均踩踏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秩序,误导了公众,浪费了社会注意力资源,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来,各地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违法侵权案件,一次又一次向社会强调着在网络空间随意发言、胡乱转发、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负面法律后果——轻则承担删帖、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重则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网络“大V”的粉丝多,影响力大,其发表虚假、负面、侵权言论的传播力、破坏力更强,损害后果更严重。鉴于此,网络“大V”理当承担谨慎发言的“大责任”,为普通网民做好正面示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规矩,把握好网络发言的边界,承担与自身影响力对应的注意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转发内容、原创内容,向虚假、有害信息坚决说“不”。
也就是说,影响力越大责任就越大,越是“大V”就越不能信口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