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鲜灯” 是必要的制度堵漏
日期:07-24
■张淳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公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为了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次发布的《办法》,禁用“生鲜灯”成为突出亮点,明确提出“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来得及时、很有必要。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新鲜“养眼”,俨然“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区别。其实,肉还是那块肉,奥妙都在灯上。在店里,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眼下,“生鲜灯”在各地超市、菜市场中被普遍使用,进而形成了一种“光学营销”套路——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区,增强鲜肉新鲜感;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蔬菜区,让蔬菜看来更新鲜;冷白光用于海鲜区,让水产看起来更鲜活……
事实上,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毫无疑问,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依法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几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美颜神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