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开区开展“组团式”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日期:06-19
■记者 吕 同 通讯员 孟 鹃
本报讯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嘉兴经开区消安委联合区建设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街道消防所等开展了一系列“组团式”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确保辖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未进行消防备案,4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消防备案是指企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建筑物在使用前,需要向当地住建、消防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有效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没有经过消防备案,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更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嘉兴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嘉兴市经开华兴制衣厂、嘉兴市欣诚制衣厂、嘉兴恩纳歌针织有限公司、嘉兴爱丽可皮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未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经查,以上4家企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未按规定到区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企业消防安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消防安全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企业在2023年9月30日前改正,并依法对4家企业各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落实消控室相关值班制度,3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是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枢,是灭火、救援的应急指挥中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嘉兴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近期隐患大排查中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相关值班制度。浙江文娜针织有限公司、新荣服饰(嘉兴)有限公司、浙江皓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嘉兴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提醒:消防控制室若无人值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无法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报警,后果极为严重。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