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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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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后悔权” 没有人会是赢家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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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评论 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何勇海

  

  前不久一网店店主发视频吐槽:“电商太难做了,‘六一’儿童节一过,就开始大批退货,已经有改行的想法了。”店主说,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穿过了,打开包裹就能闻到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疑似有口红印。《法治日报》报道称,有类似遭遇的网店店主并非个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等交易中的“后悔权”,是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有效途径。但“后悔权”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商家诚心实意地卖,消费者也要真心实意地买。如果商家不诚信就会面临退货、换货的风险,反之,如果消费者不诚信,也应受到相应的制约。但现在看来,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没有受到有效制约,这是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

  实际上,“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不能被滥用,这是因为退货应满足相应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几种“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则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等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受污、受损。此次山西某高校学生退回的表演服,打开包裹就散发出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疑似有口红印,显然不属于商品完好。

  像这样的退货,就超过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涉嫌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舆论一直批评网购退货流程繁琐、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运费等,并呼吁完善退货制度、使退货程序更加便捷。然而,从屡有消费者利用规则“钻空子”、薅商家的“羊毛”,甚至有人在网上炫耀如何成功地将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等情况来看,经营者在退货上小心翼翼或人为设置障碍,是否也有消费者不诚信的因素?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诚信精神还是公平互利的契约精神,都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具体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要充分实现这一规则的社会价值,基本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尊重这一规则。如果消费者不讲诚信滥用“后悔权”,导致经营者遭受财产和声誉上的损失,长此以往,经营者必然会作出反应,在退货上不积极、不诚信、玩套路、阳奉阴违,“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必将大打折扣乃至变得有名无实,到时候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也就是说,部分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而且终将损害所有消费者的权益。不讲诚信,没有人会是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