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梦骑 通讯员 李文捷
本报讯 “自己破拆的机器卖了没多少钱,现在不但被判了刑,还要费神费力地弥补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前后赔偿了2万多元,都怪自己环保意识太差,真是很后悔啊!”被告人邬某某悔恨地说。
日前,一起污染环境案在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清河主持审理,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莫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2021年,犯罪嫌疑人邬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大桥镇租了房子,购买机器、设立作坊,并雇佣他人对收购来的废机油桶等铁桶进行机器破拆后对外出售,数量达50吨以上。经检测鉴定,邬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周边土壤遭到严重污染。
今年4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建议判处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禁止令的同时,要求邬某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以往,污染环境的违法者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如今,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得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起到了更大的震慑作用。”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轶群表示,2020年以来,南湖区相继出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搭建了生态环境损害综合治理框架。
据朱轶群介绍,近年来检察、生态环境两部门案件信息的相互通报已是规定动作,检察机关列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也成为常态,两部门定期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在办案协作方面,区检察院依托驻生态环境局检察官办公室这一平台,支持、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充分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追缴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
截至目前,区检察院共计参与生态环境部门案审会30余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共计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