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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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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校正法律准星,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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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评论·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漫画 沈海涛

  

  ■李英锋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但也是娇小的花朵,是弱势群体,是重点保护的对象。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践踏法律底线和人伦底线,对此,民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成司法共识和社会共识。近年来,司法机关连年发布判处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案例,呼应了社会关切,也释放出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信号。然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随着互联网应用场景不断发展,还出现了诸如“隔空猥亵”之类的新情形、新问题。同时,刑法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条件以及从重、加重情节大多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准星相对模糊的问题,可能会产生分歧或拿捏不准。“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给刑法打了一个补丁,校正了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准星。

  《解释》突出一个“严”字,从细节入手,进一步明确了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比如,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解释》列举了“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六项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针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等七项加重处罚情形。同时,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些规定给司法机关提供了更明确、更精准的办案依据,对加大惩处力度、促进司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为身边人或熟人作案的特点,《解释》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解释》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并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这些行为定为“处罚较重”情形,从而织密了法网,将“隔空猥亵”纳入精准打击的范围。《解释》还明确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和优先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