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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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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嘉兴日报

向“好意施惠”释放司法善意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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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评论·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李英锋

  

  开私家车免费搭载亲戚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能否少赔点?同事到家里要梨吃,被掉落的梨子砸伤眼睛,应不应该赔?退休老同事共赴40年之约,一次“牵手”导致骨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湖南省长沙中院发布3起支持“好意施惠”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示范作用,为善意“撑腰”、为义举“打气”。

  好心办了坏事,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该如何担责?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并不少见,也屡屡引发争议。司法机关发布多起支持“好意施惠”的典型案例,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向社会宣示了对“好意施惠”者司法保护态度,有助于教育引领民众看清“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与后果,放下包袱,积极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良好风气,构建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

  “好意施惠”的概念是个“法律舶来品”,来源于国外的判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好意施惠”的概念。《民法典》明确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的行为人提供了司法保护,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好意施惠”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有着明显区别,但仍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而《民法典》对于“好意同乘”的保护——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对于法院审理“好意施惠”类纠纷则具有更强的参照意义。

  实际上,“好意施惠”者大多是热心肠,出于纯粹的道德善意而帮助他人,即便出现了坏结果,也不应简单地把“好心办坏事”一律定性为侵权行为。如果让施惠者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不仅会让好心人感到寒心,产生“好心没有好报”的委屈感,而且会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让人们在帮助他人时瞻前顾后、缩手缩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社会善意、加剧社会冷漠。

  法院唯有认识到这种道德层面的负面影响,参照“好人条款”“好意同乘”规则不断凝聚裁判共识,统一裁判标准,结合事实减轻或免除“好意施惠”者的赔偿等责任,才能向“好意施惠”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发挥司法裁判对道德塑建的正向引领作用,营造鼓励人们放心施惠的良性氛围。同时,立法机关也可研究进一步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就“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责任归属(免责情形、担责情形)以及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法院定分止争提供权威依据,为民众“好意施惠”提供行为指引。

  司法裁判为善意“撑腰”、为义举“打气”,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