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覆盖责任传导落实,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推进雷霆执法系列行动,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今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11·5”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2022年11月5日14时许,由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经开2020-30号地块A-5#分地块项目在进行楼梯粉刷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临边防护不符合标准规范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切实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且未能按照监理通知单要求及时消除临边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嘉兴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嘉兴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3年2月1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环氧树酯、不饱和树酯、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且原料仓库西南侧设置有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生产车间(戊类)设置有玻璃钢生产线(使用环氧树酯、不饱和树酯使用场所);安全评价报告已于2021年8月超期,超期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将环氧树酯、不饱和树酯使用场所纳入安全评价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3年3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涂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持有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嘉兴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将经营的5120公斤聚氨酯树脂系列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浙江某涂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3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涂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于2016年将厂区办公楼一楼部分用房出租给嘉兴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用于办公后,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制止承租单位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涂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嘉善某机械厂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4月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钱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嘉兴某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有限公司安管员张某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某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张某某未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本单位2022年度应急救援演练、未对排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3月1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嘉善某精密铸件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3年3月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精密铸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郭某某、罗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4月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某精密铸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浙江某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2月28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流于形式,生产作业场所存在以下事故隐患:1.行车钢丝绳绳卡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吊钩缺少防脱卡;2.员工在吊装区域内作业;3.车间离心机等设备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4.现场违规登高作业;5.滚焊机未安装门机连锁装置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混凝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武义县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紧盯重点领域和易发生群死群伤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责任导向,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为我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