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小集子本来打算以《包青天与潘金莲》为书名。
包青天与潘金莲都是元明时期下层文人塑造出来的文学人物。虽然包青天史有其人,即北宋的包拯(999—1062),但小说、戏曲中的包青天,除了借用了包拯的姓名、身份之外,故事基本都是编造出来的;至于潘金莲,更是虚构的人物。按小说、戏曲的人物设定,包青天主要生活在宋仁宗朝(1022—1063),潘金莲则在宋徽宗朝(1100—1126),两者相隔数十年,因此,再脑洞大开的文人都不会让包青天与潘金莲相遇,发生点什么事。
考虑到《包青天与潘金莲》似乎会给人怪诞不经的感觉,不若以《大宋之法》为名更准确。不过,我们也不妨将“潘金莲”“包青天”当成两个符号使用,“潘金莲”象征罪行——按宋朝法律,通奸与谋杀亲夫都是罪行;“包青天”象征宋代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这也是本书要讲的主题。
需要说明的是,元明清时期出现的大量包公戏、包公案小说,虽然讲的是包公审案、断案的故事,涉及对宋代司法的呈现,然而,由于入元之后,宋朝司法制度出现中断,而编写小说、戏曲的下层文人又不可能受过史学训练,他们在编撰戏文的时候,只能按照自己的想象,顶多是根据自己接触到的元明清司法制度,来再现包公审案、断案的情景。所以,包公戏、包公案小说讲到的司法情景,都不是宋代司法制度的再现。让我举一个例子:
京剧《赤桑镇》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为萧山县令,因贪赃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编写剧本的文人大概是想用这个故事来表现包青天的执法如山、大义灭亲。而今天的法学家一看,这很不对劲啊,包公亲审侄儿,这不正是传统司法缺乏回避制、“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程序正义”的体现吗?但文人与法学家都弄错了。因为宋代司法有着非常严格的回避制,法律绝不允许法官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亲嫌关系,假如包公接到包勉案,他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申请回避,而不是亲审侄儿、大义灭亲。
如果我们想通过包公戏、包公案小说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我们肯定会被带偏。可惜许多人都是通过包公戏了解传统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的;甚至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这种对传统司法的负面想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宋代司法制度缺乏足够了解。
其实研究法制史的学者非常清楚宋代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但是大众恐怕很难有兴趣去阅读关于宋代制度研究的学术论著。
向读者介绍宋代中国在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文明成就,一直是我的心愿。
在一篇考据德国“国王与磨坊”故事的文章中,我写道:“自近代以来,津津乐道‘德国皇帝与磨坊主’故事的启蒙主义知识分子似乎更热衷于给我们构建优良的异邦传统,哪怕是以讹传讹。他们的确成功地借着‘国王与磨坊’的故事传播了‘国家应该尊重居民财产权’的价值观,但构建异邦传统的叙事性质却让这样的价值观游离于中国人的历史与传统之外,宛如异己之物。为什么不转过身来,讲述那些生长在我们的历史之内的故事呢?为什么不将那些美好的价值观构建在我们自己的文明传统之内呢?”
讲好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就是我写作的初衷。我当然不是为了证明我们的“祖上曾经阔过”(鲁迅语),而是希望读者诸君能够抛开清末近代以来新式知识分子制造的成见,重新审视传统文明,因为我相信,我们都活在传统中,被传统塑造,同时也在塑造传统——如果我们都认为传统尽如新式知识分子断言的一片黑暗,那么恶便如同命中注定;如果我们能相信传统中有我讲述的美好,善便绽放在我们的历史深处,成为历史演进的内在动力。(有删节)
《大宋之法》
吴 钩 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吴 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