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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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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规矩,让人工智能“弃恶从善”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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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评论 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孔德淇

  

  OpenAI的GPT-4、微软的Copilot、谷歌的Bard、百度的文心一言……近期,国内外一系列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布,引发广泛关注。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生成式人工智能,即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将引发生产力变革,但同时不能忽视其“暗黑”的一面,信息造假、隐私泄露、侵犯知识产权等风险逐渐凸显,当务之急,要从立法层面明确服务规则,以规范产品的研发和使用。因此,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可谓正当其时,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有序发展提供基本准则和法律依据,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用户权益以及提高技术透明度和可信度均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人工智能算法和模型可以生成大量的文本、音频、图像等内容,但这些内容泥沙俱下,可能包含虚假信息,不仅误导公众,还会干扰社会秩序。更有甚者,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评论、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以获取不当利益或对竞争对手进行攻击。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有助于倒逼技术提供者加强技术监管、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以打造一个规范、健康、有序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市场,避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技术特性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需要大量数据的支持,但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机构,应对生成内容承担合规责任并进行标识。这可以有效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协同治理,即强调人工智能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需要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完成。下一步,企业、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应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建言献策,确保措施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另外,由于人工智能技术不受国界限制,一些头部企业应积极参与全球性的AI治理倡议,以确保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协调性。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所要做的是立下规矩、划清底线,促进技术“弃恶从善”,扬其利而避其弊,让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