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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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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债己还”才是基本规则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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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评论 融媒       上一篇    下一篇

  

  ■史洪举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日前报道,在河南洛阳,一名残疾老人的独子因车祸离世,留下一套房子,还剩57万元银行贷款未还。老人无力偿还,想要退房,开发商称银行已经放贷,无法退房。银行则表示:“贷款只有让父亲继承。”

  这起“子债父还”事件经报道后引发热议,其中不乏指责银行的声音,有网友甚至评论称“请银行证明他父亲是他父亲”。

  按照传统观念,“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都是天经地义的。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还”早已不属于法律的刚性规则,从法律角度讲,“己债己还”才是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上可知,新闻中的残疾老人并不对儿子所欠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除非父亲是共同还款人或者是担保人。银行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如果足够偿还贷款,银行拿走57万元,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归残疾老人所有;拍卖所得款项如果不够偿还贷款,银行可以继续要求残疾老人以儿子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儿子若无其他财产,则损失只能由银行自行承担。总之,逝者所欠债务,只能用逝者生前拥有的财产来偿还,其他人没有替他还债的义务。在此事件中,残疾老人还有两个选择:一是放弃继承,完全不管房子拍卖和债务清偿事宜;二是基于“子债父还”观念主动偿还儿子的全部债务,但必须出于自愿。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逝者的遗产刚好可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未必可以获得足额清偿。因为根据《民法典》,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而且,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逝者遭遇车祸等侵害去世的,其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而是近亲属应得的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残疾老人若因其儿子车祸去世获得了赔偿金,由于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便无须拿出来清偿儿子的债务。

  由此可见,银行所谓“贷款只有让父亲继承”显得有些武断。现实中,继承人在如何处理逝者债务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当逝者财产较多时,继承人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长远来看,经济高速发展下,随着贷款、借款现象增多,债权人也应充分做好预判和风险评估,以免“人死债消”后让自己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