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日期:03-31
■金 鑫
1000斤鱼苗“哗啦啦”蹦跶进钱塘江,一入水便四散开去,它们将在这里开启新的生态之旅……前不久,一场特殊的放鱼苗活动在海宁举行,现场,3名赔偿义务人和海宁市法检两院、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等共同将鱼苗放流至钱塘江中。据了解,这次放生的鱼苗都是适宜钱塘江流域生产、繁殖的鱼种,鱼苗价值达16000余元。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放鱼苗,其背后是海宁市积极推进行政与司法联动,充分运用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常态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破坏者”向“守护者”转变的有益探索。此次购买鱼苗的16000余元,来自海宁法院2022年度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当事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参加放鱼苗,他们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表”亲眼见证了生态司法修复的过程,自己也完成了从“破坏者”向“守护者”的转变。“我们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变成鱼苗又回到了钱塘江,我们用自己的双手来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真的让人感受深刻。”
由此可以看出生态司法修复机制的双重意义:一是及时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二是让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受到教育,同时给社会公众以警示。
谁破坏谁担责,破坏生态环境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早在2017年,嘉兴就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确定为刚性制度,并内化为社会共识。“应赔尽赔”是必须的,但仅此还不够,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制裁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引导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相比简单的判刑、罚款,更应着眼于让当事人受到教育、知错改错,同时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些年来,我市综合运用货币赔偿和替代性修复两种方式,强化损害生态环境主体对生态环境实施补偿,不断创新修复路径,积极探索开展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修复机制,完成了从“谁破坏谁担责”到“谁破坏谁修复”的升级。
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不仅“谁破坏谁担责”,而且“谁破坏谁修复”,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可谓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司法实践的一大创新。通过责令当事人从事修复劳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推动司法判项落地,从而达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修复效果。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是司法实践与环境保护的良性联动,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常态化保护,同时有利于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人心。
“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是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背景,我们要站在“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高度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不断升级环保力度,创新环保机制,让人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