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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开2023年全市第一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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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应急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深入推进全覆盖责任传导落实,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行动,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今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桐乡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2年10月2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家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时,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15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使用的3台储气罐的安全阀未定期进行检测;黑胶、光亮剂、稀释剂、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共计4380公斤)随意存放在生产现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海宁市许村镇某纺织厂关闭报警设备、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2022年11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许村镇某纺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安装的3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被人为关闭,未投入使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搅拌间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3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浙江某润滑油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根据浙江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监管平台)提示的相关线索,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赶赴浙江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向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甲醇3.2吨,违法所得共计20480元;现场未查获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48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嘉兴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案。2023年1月4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危化品贮存室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未进行定期检测,且1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处于故障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肖某未履行职责,导致疏散通道出口未保持通畅案。2022年11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总经理肖某未履行职责,致使生产车间西侧两处疏散通道出口未保持通畅,一处被货物占用,一处被锁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2月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肖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嘉善某木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22年12月2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某木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对生产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2区)及设备设施上的木粉尘进行及时清理,导致粉尘堆积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平湖市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2年12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危险物品(瓶装氧气、瓶装二氧化碳等)的场所未按照《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34525)的规定采取防倾倒措施;2021年6月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平湖市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海宁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案。2022年10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北侧厂房内正在使用的一台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为LDA,起重量3吨),自2009年开始使用至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谁执法、谁普法”理念,着力强化“以案释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除险保安行动为总抓手,强化数字赋能,深化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25条实施意见、市60项重点工作清单,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能力,为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