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织密共同财产保护网
日期:01-09
■何勇海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破冰意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取得的收入,均为夫妻双方所共有,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然而,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没有掌握家庭“财政大权”的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离婚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条新规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全部共同财产成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为弱势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且让法院的调查有了法律依据。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前,最高法曾在相关改革试点中提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个别地方法院也曾出台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但这些仅仅是司法指导性文件,离婚当事人仍不负有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如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未如实申报的将承担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离婚案件审理效率。过去,因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法定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相关要求往往不积极配合,且缺乏惩罚措施,当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往往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去调查取证。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据报道,连日来,浙江、河南、吉林等地法院相继发出了省内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顺应了时代发展、顺应了百姓需求,这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具有标志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