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萌萌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周越)近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农药刑事诉讼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1491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某在没有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求购信息并多次购买、售卖大量伪劣农药。其明知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农药是伪劣产品,仍然将购进的伪劣农药销售给农户。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时,当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伪劣农药“锄草霸敌草快”78瓶、“火将军敌草快”1200瓶,货值金额为20365元。经核实,刘某某购买伪劣农药的金额共计135276元,除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外,剩余的价值114911元农药均已销售。
经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认定,查获刘某某购进的“锄草霸敌草快”及“火将军敌草快”均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认定为假农药。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鉴定,刘某某未销售的“锄草霸敌草快”中百草枯阳离子质量分数为6.7%;“火将军敌草快”中百草枯阳离子质量分数为6.9%,检验结论均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农药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百草枯”系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本案被告人在没有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假充真,将在网上购入的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假农药销售给农户,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农户使用了伪劣农药不仅会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更会间接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国家农业安全和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