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忠杰、刘元海同志辞职的决定
日期: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刘忠杰、刘元海同志的辞职申请,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忠杰、刘元海同志辞去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忠杰同志的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