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出台,将是规范我市行政立法工作流程、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质效的重要支撑。目前,我省成都、绵阳、泸州、宜宾、内江等城市已相继出台政府规章规范各自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虽然我市也于2018年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程序规定在历年来的行政立法工作中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但《通知》有效期已届满,为避免出现长时间断档,影响行政立法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我市亟需出台新的规定来接续。2023年6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正式将《程序规定》确定为今年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2016年,我市出台了《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来规范地方立法程序,而行政立法程序的规范在我市立法层面尚属空白区域,制定《程序规定》是适应政府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填补地方立法空白领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关于“加强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在起草过程中,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家、省以及外地与地方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资料,在充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外地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立法工作实际,拟订了《程序规定(代拟稿)》。
三、《程序规定(代拟稿)》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代拟稿)》共七章,五十条,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立项、起草、论证与审查、决定与公布以及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等作了具体规定。与《通知》相比,新增类规定有九处,细化明确类规定有二十一处,多为结合取得立法权以来我市行政立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立法程序的细化升级和有关立法机制的建立健全,如立法协商、立法后评估机制等。
(一)明确立法权限、原则及部门职责
《程序规定(代拟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术语含义、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等,并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出清晰划定,确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要求,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代拟稿的具体工作。
(二)细化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报送流程
《程序规定(代拟稿)》通过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细化了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报送的时间期限、途径等立项相关规则;细化了决定和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明确了需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
(三)规范起草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规定(代拟稿)》通过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单位的规则,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在尊重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经验的同时注重立法专业性,规定起草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参加起草;增加了起草单位起草工作机制要求,并要求委托第三方起草机构开展起草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细化了起草各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要特别征求意见的对象;细化了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等。
(四)增加紧急情况审查规定
《程序规定(代拟稿)》通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处理规定;增加了紧急情况起草单位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报送送审稿等材料的处理规定。
(五)完善公布方式,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程序规定(代拟稿)》通过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细化了市人民政府审议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方式;明确了审议送审稿时的说明主体;细化了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的相应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明确规章公布形式,细化了公布的范围和方式;细化了规章报备的时限;增加了开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以及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情形,明确了评估报告的内容;细化并明确了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情形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