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要性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2022年2月15日,中共四川省委2022年度第二次专题会议作出了将安宁河流域打造成为“天府第二粮仓”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安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2-2035年)》。制定《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是我市与凉山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莅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和凉山州两地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大局意识和上游意识,筑牢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的重要举措。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安宁河是雅砻江上游左岸最大支流,干流全长328km,流域面积11150km2。其中,攀枝花境内长度76km,流域面积1368km2。流域支流多、岸线长,水土流失严重,人为活动频繁,工业企业多,农业生产较发达,面源污染较重,沿河周边涉河采砂及洗砂废水排放时有发生,河道周边乱堆乱倒现象比较普遍,对安宁河水质水量造成较大影响。开展安宁河流域协同立法,有利于加强安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耕地保护,解决农业面源污染以及两地执法标准不统一等相关问题。
(三)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宁河是攀、凉两地的母亲河,流经攀枝花市和凉山州多个县(市),依托区域独特的气候、资源和地理条件,造就了四川第二大平原—安宁河谷平原,成为了攀西地区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区域,是带动攀西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开展安宁河流域协同立法,有利于推动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天府第二粮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和多个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22〕309号)要求,由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4月26日至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82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1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标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规划与管控。共7条,明确安宁河流域规划体系和管控的原则,包括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水资源使用管控、河湖岸线管控、水电开发管控、河道采砂管控、禁渔管控以及禁止行为。
(三)生态保护与修复。共18条,主要对水环境质量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旱灾害防控、总磷污染防治及传统的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矿山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进行规定。
(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共8条,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流域内水量调度。
(五)促进高质量发展。共8条,围绕《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0年)》重点任务,确定高质量发展目标,对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工业、清洁能源产业、城乡融合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绿色矿山、生态廊道建设方面进行发展引导。
(六)文化保护与传承。共5条,明确安宁河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托红色文化、特色民族文化、特色地域文化等优势资源,实现文旅融合发展。
(七)区域协作。共8条,规定了相邻市、州政府之间规划协作,共同推动流域保护的跨行政区域合作,明确了关于执法、联防联控、联合应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协同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安宁河流域的协同保护。
(八)法律责任。共14条,主要是明确了兜底条款和法律责任,针对安宁河流域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
(九)附则。共3条,明确条例生效时间和参照适用区域,对条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与凉山州协同立法的问题。由于此次立法是攀枝花和凉山州两地协同立法,在攀枝花和凉山州草案文本条款需要有一致性,即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各自保留地方特色。经过参与立法的13个部门多次与凉山州对口协调相关条款,我市与凉山州《凉山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章节体例结构及条款目录设置一致,协同内容达到了90%。
(二)关于地方立法特色问题。2022年11月,我市仁和区进行了全省首次水权交易,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创设水权交易的一般性规定和遵循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条例(草案)》还明确将“火把节”“约德节”“阔时节”等特色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禁渔期的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因此,我市与凉山州禁渔期无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