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码标价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日期:02-24
本报讯(郑婉蓉 记者 胡波)记者近日获悉,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瓜子坪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一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近日,瓜子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药店时,经查询其计算机管理系统发现,处方药“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近期有销售记录,但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或电子审方记录。经调查,该药店未配备远程审方系统,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没有在场,未按规定履行处方审核职责,且未留存处方登记。同时,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葡萄糖注射液”和保健食品专区摆放的“汤臣倍健维生素C片”没有价签,消费者在结算前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的价格,易引发价格纠纷和价格欺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药店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经核对后才能销售,并须按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目前,该所已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