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提出了高质量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等要求,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0年)》《安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2-2035年)》,市委、市政府对安宁河流域协同立法多次作出指示,充分体现了安宁河流域协同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做好立法有关准备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成立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13个部门组成的攀枝花市安宁河流域立法工作专班,共同起草编写《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米易县,盐边县以及各归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立法的依据
贯彻上位法(长保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要求,参考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黄保法、赤水河条例等),结合省委省政府安宁河流域发展规划目标安排,通过细化和补充上位法相关条款,以解决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管理和保护问题。
四、主要的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主要内容共有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部分。共8条,对立法目的、责任部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规划与管控部分。共16条,对安宁河流域规划体系进行了规范。
(三)资源保护与利用部分。共5条,对安宁河流域的水资源配置,耕地保护,生态安全进行了规范。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部分,共19条,对安宁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进行了规范。
(四)促进高质量发展部分,共9条,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五)区域合作部分,共10条,对安宁河流域实施保护各个环节时建立沟通与协作机制。
(七)法律责任部分,共1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
(八)附则部分。将《条例》中的名词解释统一归入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