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零售企业预定销售新冠治疗药物被查处
日期:02-15
本报讯(许霞 记者 胡波)2月13日,记者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前查处一件某药品零售企业预定销售新冠治疗药物案。
2月1日,东华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线索后,对辖区一家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店店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一瓶297元”等文字内容的销售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截图并保存了证据。上述药店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店店长系该药店的员工,其看到公司预购阿兹夫定片的消息,在其个人微信发布了上述药品销售广告,本质上是为该药店谋取利益,因此店长发布销售上述阿兹夫定片广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同时查明,该药店销售的上述阿兹夫定片尚处在预定阶段,发布销售上述药品广告后,未接到顾客的订单,因此该药店的阿兹夫定片库存及销量均为0,无违法所得。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和试剂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阿兹夫定片等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