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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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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还得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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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晓云)8月15日是第4个全国生态日,也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当天,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政府公开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陕西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宣判结束后,干警就地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推动法典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该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人长期违规开采,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请求赔偿总额5321.81万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5016.42万元、服务功能损失263.29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违规开采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本案公开宣判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引领价值。与以往分散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法官表示,法典实施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更加统一,赔偿范围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   本案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体现了行政机关从“被动监管”向“主动作为”的角色转变,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定位。   据悉,过去,一些环境违法者存在“交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法院通过公开宣判,向矿山企业及其他潜在生态破坏者传递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高额的修复和赔偿责任。本案也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出更高要求:在日常监管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注重固定证据,善于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追责”闭环,让生态破坏者无处遁形。   宣判结束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解惑等形式,结合本案向群众介绍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饮用水安全、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法典不仅管大矿山、大企业,也管群众身边的油烟、噪声、垃圾等烦心事。”一名法官表示,法典实施后,群众遇到“家门口”的环境问题,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渠道,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利器”,也是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