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用房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