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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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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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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9-85233663/ 83008355   地址:高新四路7号   声明   ★陕西波塞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6101990369668,声明作废。   ★靖芮晨(610121200501154698)往来港澳通行证(CE5906470)、往来台湾通行证(L02454499)不慎丢失,现声明作废。   ★国家统计局长安调查队工会委员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丢失,特此声明。   ★白文燕丢失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口腔医学专业毕业证,证书号141581202106000852,声明作废。   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104131816的经营户已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请该店法人在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前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予以收回。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104133081,现将《收回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健天(西安)微电子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李鹏浩、弋龙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5469号、556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3月2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合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6年6月3日14时在都市之门A座1606-2室开庭审理申请人赵猛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3月2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未来空天引擎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6年5月28日9时在都市之门A座1610-3室开庭审理申请人马云飞、徐超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10-3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3月27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智琳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6年6月2日14时在都市之门A座1606-2室开庭审理申请人芦玉、张雅媛、赵婷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3月27日   更正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26日在本栏刊登的关于“张萍、杨小俊、郭宁宁、豆建丽、陈宏、侯理、李敏、杜亚林、朱瑞萍、程利敏、何月、王青青诉西安雁塔区仁济医院”及“扈书敏、周琳、刘欢、刘亚、师若琳、赵欣悦、李越、曹马静、李小燕、李文良诉西安雁塔区仁济医院”公告中,因名称有误,现将“西安雁塔区仁济医院”更改为“西安雁塔仁济医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朗嘉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红云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166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00整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与朱雀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原祥源大厦)雁塔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电话:029-81166955)。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7日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禾盛创(陕西)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魏欣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雁劳人仲案字[2025]100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4:00整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与朱雀大街交叉口东南角(原祥源大厦)雁塔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电话029-81166955)。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7日   欢迎刊登各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