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沛然)新鞋到手竟是样品,消费者维权迟迟未获回应。3月9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3·15线索征集令”反映,称其日前在西安钟楼商圈一运动品牌店花费3492元购买鞋履与服饰,因所需鞋款无现货,销售人员承诺从其他门店调货,将新鞋快递至张先生家中,可张先生收货后发现,商家寄来的是一双样品。
原来,2月7日张先生在该店购物回家后,发现所购鞋子不合脚,便于2月11日到店更换。可他看中的款式,店里只有一双样品,而且鞋头与后帮处均有磨损。张先生向销售人员明确提出要调货换新鞋,并特意拍照留存样品鞋的磨损细节。本以为能收到全新的运动鞋,可2月15日拆开快递后,张先生发现店铺寄来的,依旧是那双他试穿过的样品鞋。
“两只鞋磨损的部位、程度、痕迹,和我之前拍的照片完全一致!就算其他店铺没货,也该实话实说,我可以重新选款或者退款。”张先生说,“销售人员明明答应给我调新鞋,结果等了几天,寄来的还是那双有磨损的样品,这难道不算欺骗消费者吗?”
事后,张先生第一时间联系销售人员核实情况,可对方始终坚称寄出的是新鞋,并非样品。当张先生要求拿出店内原样品鞋进行比对时,对方又称样品鞋已退仓。迟迟等不到说法的张先生,于3月1日向商场客服部进行投诉,但一周过去了仍未收到回复。
为厘清此事的法律责任,记者专门咨询了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辛原。辛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若商家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有缺陷仍故意隐瞒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辛原建议,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购物凭证、沟通记录、产品标识等证据,特别是涉及商品质量宣传、标准承诺等的信息,以便事后维权。
随后,记者联系了涉事店铺与商场,督促其尽快调查处理,并搭建沟通桥梁,协助店铺、商场与消费者妥善处理纠纷。3月10日,经过三方友好协商,这起样品鞋风波最终得到圆满解决。“我和商场已经沟通好了,谢谢《西安晚报》为我发声。”张先生欣慰地说。
据悉,自本报“3·15线索征集令”启动以来,不少市民反映的消费难题陆续得到解决:市民吉先生因银行操作失误引发保险违约一事,经本报协调推动得以圆满处理;市民唐女士因商家撤店遭遇储值卡退费难问题,也顺利得到化解……对于市民反映的其他线索,记者团正在逐一梳理、跟进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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