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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四路亮丽综合楼2-2403
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6年1月11日,我区局在陕西省西安市大兴西路顺心捷达物流查获卷烟钻石(荷花)43条、兰州(细支珍品)23条、兰州(黑中支)45条等,共计7个品种521条。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逾期不至将依法处置,联系电话:02984285522。
声明
★西安赛尔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号610100100307098,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声明作废。
★周至县终南镇千宝渔具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4MA6U 8PW6XU,声明作废。
★刘家兴,身份证号610821200312113377,遗失西咸新区绿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收据3张(房号:绿地智创金融谷项目A地块11幢2单元10层21001号房),2021.10.11,票号:0563161,金额:908398元;2021.12.15,票号:0563349,金额:310001元;2021.12.15,票号:0563350,金额:140000元,声明作废。
★张健遗失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证号:260125021120464,声明作废。
★胡晓荣道路运输许可证正本610112139685丢失,声明作废。
身份证遗失声明
★张蕊丢失身份证,证号610502198703190462,声明作废。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悦玺贝儿月子管理(西安)有限公司:本会定于2026年3月13日14时0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06-3开庭审理申请人段娅瑶、苏宝林、徐利、王肖、于杭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6365、6366、6367、6368、6402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吉尾斯美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379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
周至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6年1月20日,我局在快递单号为“82366341551”的一个包裹内查获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扣押。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通知该包裹涉案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周至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到案的,对涉案物品依法作出处理。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9-87110110,地 址: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瑞光路44号。
2026年1月22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博源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6年3月27日9时0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06-3开庭审理申请人李文浩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6154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崔玉新:
本会定于2026年3月23日10时3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10-3室开庭审理申请人陕西博德畅达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润臻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在都市之门A座1610-3室开庭审理申请人刘丽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弘鹰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文博、张丹丹、晁凯、成树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3062号裁决书、〔2025〕第3318号裁决书、〔2025〕第4282号裁决书、〔2025〕第493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