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低频噪声超标扰民 法院判令开发商限期治理
日期:01-20
入住新房本是件幸福的事儿,却被低频噪声长期困扰,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住宅低频噪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杨某于2017年4月购入浐灞生态区某小区房屋,2021年入住后发现负一层水泵房有噪声,多次向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公司反映未果。2023年6月,某物业公司对杨某所述情况进行了查看,核实杨某所称噪声属于给水泵运行产生的声音,某物业公司后来采取了降噪措施,并联系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处理并制定了维修方案。
但因维修需要占用两个车位进行施工,车位业主不同意,该维修方案未被执行。2024年12月,杨某委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室内噪声进行检测,该公司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进行倍频带声压级评价,检测结果为:杨某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倍频带声压级频率在125赫兹时达到40分贝,在250赫兹时达到32分贝。
另查明,某置业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隔声情况符合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该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规定:夜间卧室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倍频带中心频率为125赫兹时限值为39分贝,250赫兹时限值为30分贝。
杨某认为水泵机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其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造成了严重影响,多次向涉案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人和某物业公司反馈未果,遂将某物业公司和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声干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噪声超出规定限值,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承担维修责任,故对原告请求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负一室物业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声干扰,使夜间卧室在倍频带中心频率125赫兹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赫兹时达到30分贝以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案涉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声干扰,使夜间原告杨某受污染卧室达到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即在倍频带中心频率125赫兹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赫兹时达到30分贝。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