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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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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纠纷看看法院怎么判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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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刘晓云)近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校园侵权纠纷案。   原告小轩与被告小辉是同班同学。在一次午间休息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从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小辉挥出一拳,正中小轩面部,小轩反击,两人扭打起来。   后小轩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原告小轩的家庭为此支出了数额不菲的医疗费,于是,他们将小辉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肖少霞在细致审理后,查明的2个关键事实成为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经调查确认,涉事学校制定了明确的学生行为规范与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教学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课间安排了值日老师在走廊和操场巡视。本次事发突然,且地点在人员流动迅速的教室外走廊,老师未能瞬间制止,并不等同于管理失职。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法律要求学校提供的是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而非一个“绝对无风险”的真空罩。将无限的安全保障责任加诸学校,既不现实也有失公允。这一认定,为校园安全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准,避免了学校陷入“动辄得咎”的困境。   本次冲突并非单方面的无故侵害,而是由双方争执引发。小轩的言行在事件升级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作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小轩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小辉因其直接侵害行为,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