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父母不得以离异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责任
《办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离异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职责。
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针对校园霸凌问题,《办法》明确,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认定与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协同共育 矫治不良行为
当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与社会携起手来,为其指引正确方向。
《办法》明确,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即日起施行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提升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规定》明确,确定和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体现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可持续性。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共同推进。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依照行政决策程序,通过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环境影响、土地使用、公共安全等因素。保障要素不具备,增加群众及企业负担、政府债务风险和涉稳风险等项目不得列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票决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通过并公告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表决通过
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共场所应增加女性厕位数量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增加女性厕位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为适龄女性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向性骚扰坚决说“不”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保护受害妇女,及其隐私和个人信息。
地铁、公交、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文娱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并配合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男女平等、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享有知情权,一方需要了解财产、债务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离婚、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其依法分割、继承取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获批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将有规可依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质,打造潼关肉夹馍特色品牌,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条例》主要从产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规范、品牌建设与保护、传承与创新、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进行了规范。
在生产经营规范方面,《条例》明确,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从事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在品牌建设与保护方面,《条例》明确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建设和保护,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区域公用品牌的系统性培育、标准化保护和产业化运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牌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保持潼关肉夹馍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增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市场竞争力。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要求参加潼关肉夹馍协会,经协会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后,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不要求参加协会的,同样可以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但不得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潼关肉夹馍还是省级代表性非遗项目。《条例》明确,潼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研究,传承和弘扬潼关肉夹馍传统制作技艺,培养代表性传承人才。应当支持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建设,开展传统制作技艺展示、传承培训、研学研修等活动,做好潼关肉夹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申报工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潼关肉夹馍传统制作技艺采用整理、研究、交流、收徒等方式,推动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本组稿件由记者 郭欣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