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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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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 分类广告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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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扫码登报   西安晚报分类广告   服务电话:85233663 83008355   地 址:雁塔区高新四路亮丽综合楼2-2403   声 明   ★许巧荣遗失西安旭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的小区7栋1单元1F101号房认购书一份及收据一份,收据号:ZZGY01一4368,   金额:20000元,声明作废。   ★西安市碑林区鑫融创电子产品经营部丢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支行(账号:370011820920   0006848)预留的财务章(橡皮章)及合同章,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自负,与银行无关。   ★个体工商户牛海光丢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10103   600355020,声明作废。   ★西安灞桥保安服务公司丢失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发票代码:061002200104,发票号码:06407874,属已开发票,声明作废。   ★雁塔区长延堡五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德粤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5年7月7日10时3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06-3室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李森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506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5年5月15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浩泰运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0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06-3室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张星星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331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5年5月15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关金缘珠宝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5年7月4日15时00分在都市之门A座1606-3室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骆毅、王佳辉、郭娜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4]第5107、5117、5322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5年5月15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世纪佳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宋艳艳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5〕第74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5年5月15日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识亿(西安)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本会定于2025年7月2日15时整在都市之门A座1610-1室开庭审理申请人王超、陈杰、明尧鑫、曹世豪与你方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西安高新区都市之门A座1601室,电话:029-81148010。   2025年5月15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13MHM62):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来我大队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调查,在我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市人社监令字[JK2025]074号)后,仍未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现依法做出(市人社预罚字JK[2025]2031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8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在陈述、申辩时一并提交,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陈述、申辩请至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E座107室;申请听证请至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15日